元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办法

日期:2023-07-28来源:本站原创点击:1116 字号: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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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9日元谋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1日元谋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元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述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汇报自己一定时期内履行代表法定职责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以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任期内,每位代表原则上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三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各人大代表小组组织实施。各人大代表小组负责制定代表述职工作方案和计划,确定年度述职代表,组织召开代表述职会议。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述职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代表述职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

(二)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出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四)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

(五)为选民办好事实事,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六)履行代表职责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五条  各代表小组确定述职人员后,应在述职大会召开前30日通知述职代表,并向代表所在选区选民公布。

第六条  述职代表应按述职内容,写出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述职后报送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代表述职可以在本选区选民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本选区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代表在选民代表会议上述职的,参会的选民代表为40至60人,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七条  代表述职会议按选区召开,由代表小组负责人主持。乡(镇)人大代表与县人大代表的述职可根据实际合并进行,所需经费由乡(镇)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后,应听取选民的评议,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进行情况说明。    

第九条 选民或选民代表可采用填写无记名测评票的方式,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述职代表进行测评。评议和测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述职测评后,由会议主持人整理汇总选民或选民代表意见,以代表小组名义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反馈述职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并上报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述职代表应正确对待选民的意见并认真加以整改。

第十条  对代表述职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履行代表职责好、作用发挥好的优秀代表,由常务委员会给予表扬。

第十一条  选民对履行职责差的代表可以提出批评,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罢免。

第十二条  本县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述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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